欢迎访问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工艺装备分会!
协会要闻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版(再改版)

发布时间:2023-01-03 10:56:00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二次修订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赋能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机维协实际,按促发展、易管理、便操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依据行业或专业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本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专业、某领域、某区域、某专项事业及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完成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本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履行所属分支机构法人主体责任,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引导和促进分支机构积极履行职责规范发展。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经济合同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需要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应提交本会秘书处,经秘书办公会讨论后报请理事长审核批准签署。

第六条 分支机构根据《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本办法和本会其相关规定,制定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XX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作为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

工作条例》内容一般应包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会员和会费等。

工作条例》原则上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时,《工作条例经分支机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所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及时报本会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13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时上报重要活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申报计划外活动或项目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章 名称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委员会、办事处其办事机构部门设置可称为处、室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冠以本会全称,即“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分会(委员会、办事处)”,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也不得称“×××协会”、“×××办事“×××委员会”。

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地方特点或业务工作需要,与本会其分支机构主要业务范围不重

(二)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三)分支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能够独立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并自愿遵守本会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考核要求

(五)发起单位在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具有行业、地方或专业代表性,且不少于30家;

(六)有合法、相对稳定的工作内容和经济来源。

第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牵头发起单位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相关领域现状与发展趋势、相关国家法规与政策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组织架构、拟任负责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正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人选、社会上已有类似机构及业务开展情等内容;

(二)本会秘书处组织与宣传申请报告提交秘书处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下发同意成立该分会筹委会的批复文件;

该分会筹委会按照《成立分支机构提交审批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进行筹备工作,并提供的报批材料交本会秘书处组织与宣传部审核;

本会秘书处组织与宣传部审核通过后,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成立该分会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以正式文件批复,刻制分支机构公章、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确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通过相关文件。会后将结果报本会核准备案。分支机构正式对外开展工作。

理事会审议情况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相关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批准: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或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无明确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的

(五)拟设下级分支机构的

(六)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不符合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的;

不能完整提供《成立分支机构提交审批材料清单》(附件1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以及分支机构注销的,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变更)或注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须提前向本会秘书处上报相关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分支机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等详细情况说明)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2

第十条 本会建立、完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给予撤销、注销或合并处理,终止其运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终止该分支机构运行

(一)分支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终止的

(二)该分支机构完成规定的宗旨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三)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撤销、注销或合并的

(四)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终止的

分支机构注销合并须提供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3或《分支机构合并登记申请书(附件4

2.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关于注销合并分支机构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备案,完成相应清算工作,并予以公告。

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并报理事长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报请本会理事会审议终止其运行,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连续两未参加本会理事会、年会或分支机构专项会议的无特殊情况,一年以上未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三)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

(四)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成整改拒不改正的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未经本会授权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七)对本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八)拒不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九)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的

(十)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

(十一)擅自刻制分支机构印章的

(十二)未经本会批准或核准,擅自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进行分支机构换届改选

(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六)以租赁、承包或代理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运作、经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者本会相关管理规定,性质比较严重的

十九 拟撤销、注销或合并的分支机构,应做好财务清算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性的分支机构为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制,理事会经选举产生,接受本会统一领导。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组成。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总数不超过成员单位的三分之一。

(三)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理事会员单位数量超过100家的原则上设立监事1~3名。

(五)理事会成员由总会授权分会代管会员集体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六)分会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及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长可以是选举、聘任或任命产生,秘书长人选可由本会推荐或理事长提名,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备案,颁发证书;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核准后聘任或任命,报本会备案,颁发证书。

秘书处内部设置由秘书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理事长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性或专项工作的分支机构为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实行本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办公室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主任1名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本会提名聘任,委员会组成方案报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准后备案。

第二十  负责区域性工作的分支机构为办事处,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实行本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办公室是办事处常设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主任1名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办事处正、副主任由本会提名聘任,办事处负责人组成方案报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准后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职能部门发起成立的分支机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分会理事长一般推荐主管该职能部门的协会领导担任,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一般推荐该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方式成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推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发起单位领导担任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届期为5年,分会理事长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届中变更须提前90个工作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履行相关程序。工作完成后应在15日内将换届或变更结果报本会备案。

分支机构换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 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分会秘书长、委员会或办事处办公室主任,任职条件如下:

(一)奉公守法,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不谋私利,热心行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有5年以上专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和经验,有较扎实的行业专业知识基础,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

(三)能把握全局和行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提出政策性建议和预警性提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负荷的工作任务,任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变动、重要人事变动应报本会备案。

重要人事变动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助理以上工作人员。

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聘用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或本会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也可采用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借调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由分支机构负担。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须报本会备案。

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重要会议与活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 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均依据所报工作计划开展,如需举办计划外活动必须要向本会秘书处另行申请获准后方可开展分支机构开展重要活动应事先做出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备案,做好活动开展全过程详细记录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规范使用本会徽标和分支机构名称。因实际情况需要,分支机构需要以本会名义开展重要活动时(如对外交流、洽谈和研讨、组团出国和参展、参与举办各类全国性活动等),应提供活动计划和内容提交《分支机构以总会名义开展工作申请书》(附件5报请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 本会逐步建立并完善分支机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分支机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更好地为所在行业、专业和所在地区服务。

第三十条 每年1130前,分支机构将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不得未经允许加入任何境外组织。

 

第六章 会员和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分级管理。

本会会员由秘书处会员工作部负责管理和服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费由本会收取。

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不得有双重身份;其业务关系由所在分支机构负责联系,参加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分支机构须按本会要求推荐会员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或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内部管理发展等重要事项,审议分支机构换届、变更、入会条件、理事会组成等重要事项。

三十七  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分支机构可代表本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按照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使用本会统一由财政部监制的会费收据。本会根据分支机构业务、工作绩效等实际情况,划拨一定比例会费给分支机构作为会员服务和日常办公经费使用。

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或办理会员退会手续须经本会核准后方可正式生效,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核发会员证书和办理核销会员资格手续。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刻制印章

 

三十九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财务收支一律纳入本会账户。分支机构资产财务接受本会资产财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财务数据参加本会的财务审计和社团年检

第四十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本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办理,不得私自刻制。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保存、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分支机构印章原则上只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合同、对外合作协议或约定及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若确需用分支机构印章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分支机构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分支机构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十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达国家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指导和支持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规范发展;

(三)负责分支机构的筹备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

(四)负责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

(五)负责分支机构公开出版物和内部资料的指导与监督;

(六)负责分支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监督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查处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

(八)及时为分支机构办理开展工作所需的审批盖章发文及备案登记手续;

(九)承担分支机构法人主体职责

负责实施对分支机构的考评和奖惩。

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分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分支机构承接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工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协助分支机构协调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章 罚则

 

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或者连续两年未组织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责任人等措施进行整改,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十章 附则

 

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结束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附件1《成立分支机构提交审批材料清单

附件2《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

附件3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附件4分支机构合并登记申请书

附件5《分支机构以总会名义开展工作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