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维协工艺装备分会 工作实施条例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工艺装备分会
工作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工艺装备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工艺装备行业与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为本,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用户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在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行业内企业之间、本行业与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使本分会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进行行业自律,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为机电装备行业的工艺装备的振兴,为促进工艺装备的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依据《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和《中机维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分会在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业务范围内并按照授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艺装备行业制造技术、设备应用与维修等领域有关信息,跟踪了解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为政府、企业、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二)在工艺装备行业的技术、制造、应用与维修领域,组织企业间的信息与技术交流;
(三)在工艺装备的制造技术、设备应用与维修领域组织资质评定,开展推优与品牌建设工作,促进相关领域整体社会技术水平提高;
(四)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研讨会、产品与技术推介等业务,承办政府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参与制定、修订与工艺装备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六)收集和反馈工艺装备维改后的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升活动。受政府委托参加装备维修与改造后的质量检查,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参与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
(三)由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成员总数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3,分会负责人总数不应超过理事成员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经理事会提名、提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相应职务应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其它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下设综合处、评审处、培训处。
第二十六条换届时执行《中机维协分支机构换届、选举管理办法》
第五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后批准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2年 5 月30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从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