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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维协工艺装备分会组织机构职责和企业质量标准诚信评价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23 12: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和《中机维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

  第三条 工艺装备分会实施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

技术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成员总数

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3,分会负责人总数不应超过理事成员总数的1/3。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经理事会提名、提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本分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相应职务应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其它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分会下设综合处、评审处、培训处。

第十五条 换届时执行《中机维协分支机构换届、选举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价实施

   本分会标准化工作部:部长:付承云(兼)副部长:郎岩梅  标准化技术顾问:罗秀珍

  第十六条 检修企业质量标准诚信评价包括:标准诚信管理要求、质量承诺、策划、管理实现、检查与分析、

持续改进

  (一)质量标准诚信管理要求:通用要求、文件要求;

  (二)质量承诺:识别、分析与确认;

  (三)策划:标准质量方针、目标、管理职责与权限、质量标准诚信负责人、质量标准诚信管理、内部沟通、

文化建设、资源需求;

  (四)管理实现:运作管理、营销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

  (五)检查与分析:监视与检查、质量失信的评估与处置、信用信息收集、分析与评价;

  (六)持续改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交纳质量诚信评价服务费,评价服务费本着节约和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从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指南经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工艺装备分会解释。